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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及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 legalrisk

2016-01-29 苏文悍 法律风险管理
作者:苏文悍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公司及证券委员会副主任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图片:瑞士日内瓦/刘锦璇

案件事实

2012年1月1日,甲公司与借款人刘某、保证人王某签署《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由甲公司向刘某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王某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2012年1月1日,甲公司依约向刘某足额发放了1000万元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刘某未依约还款。


2014年9月1日,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归还借款、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以刘某涉嫌集资诈骗、已被刑事立案为由,仅对该案进行了预立案,未进行实质审查。至2016年1月,刘某的刑事案件仍未最终判决。甲公司单独请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以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约定保证期间已过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面临着债权无法实现的法律风险。

律师意见

本案中的王某是否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呢?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概念,保证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可以理解为实体权利的有效期,过期即丧失实体权利;而诉讼时效为实体权利请求法院诉讼保护的有效期,过期丧失胜诉权。一般而言,保证期间不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保证期间届满前债权人不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自动消灭,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保证责任也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下面我们就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分开讲述。


首先,我们来说一般保证,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即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以上规定,我们可见:在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这其中包括这么几个关键点,其一,引起一般保证计算诉讼时效只能是债权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一般形式上的主张不产生起计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其二,仅是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方起计诉讼时效,同时起诉或仲裁债务人及保证人,因已实质起诉保证人,无需再起计诉讼时效,如今单独起诉保证人,无法保证保证人的先履行抗辩权,亦不能成功受理;其三、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起,保证期间终结,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起计。


下来为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即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由此可见,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人责任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起计。亦包括以下几个关键点:其一、债权人倘若想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期间内提出权利主张,主张方式方法不局限,既可以是诉讼或仲裁的形式,也可以是催告函、律师函等其他形式;其二、债权人须向保证人直接主张保证责任;其三、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之内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保证期间在主张权利之日起终结,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起计。


回到本案,依据《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本案的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即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故,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保证责任。但由于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该案未正式进行审理程序,虽然现今已超过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但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了保证责任,不产生保证期间内未主张保证责任而导致保证责任消灭的法律后果。同时,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后,保证期间终结,开始起计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014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1日,我们认为本案债权人完全可以在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内对原来预立案案件撤诉,重新单独起诉保证人,避开债务人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的影响,以保护债权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为legalrisk特约作者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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